js4399金沙线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团中央《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和团省委印发的《福建省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团闽委发〔2018〕5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第二条 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 0.2 元。
第三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四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五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第六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校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福建团省委组织部转交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七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九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第十条 收缴团费的工作程序:
1.各团总支和直属团支部将团费收缴工作纳入常规工作,定时收缴;
2.各团总支和直属团支部将收缴的团费交校团委;
3.校团委将收缴的团费交财务处;
4.校团委将全校年度团费收入按规定比例上交省教育团工委和团省委。
第二章 团费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团干部;(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8)支持基层团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
第十二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三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校团委每年将团费收缴的一部分下拨各团总支和直属团支部,用于基层团组织建设和主题团日活动。各团总支和直属团支部使用团费,须严格按照第十二条的支出范围。
第十五条 各团总支和直属团支部使用团费流程:
1.根据活动需要开支团费,开具相关发票;
2.按照经费报销的要求整理票据和相关材料,相关人员签字后交校团委;
3.校团委审核票据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经团委书记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相关团组织;
4.校团委做好相关账目记录和资料存档。
第三章 团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全校的团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团费应当以团委的名义交学校财务处代办,存入我校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团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团组织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团组织应当每年向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校团委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js4399金沙线委员会 2019年6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