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在组织生活中就谈话函询问题作说明应注意的五个方面

作者: 时间:2019-12-10 点击数: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是我们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党员干部中已形成共识,得到有效落实。但在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把握。

  一要把握说明的主体。《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对象仅限于党员领导干部,未涉及普通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将说明主体扩大到全体党员干部,即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说明,普通党员干部要在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说明,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内监督的制度设计。

  二要把握需要作说明的谈话函询类型。根据《规则》第三十一条,说明的范围是本年度或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笔者认为,这里的“谈话函询”应指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函询,不包括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一般性谈话。因为问题线索大多来源于群众举报、巡视巡察反馈、上级或其他部门移交,反映的问题群众关切、性质相对严重,涉嫌违纪甚至违法犯罪,处理情况有必要通过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说明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告,既可以回应群众关切,也可以对受到不实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澄清,还可以让被谈话函询党员干部再次受到教育,对其他参会同志进行警醒,一举多得。而一般性谈话要么性质轻微、不构成违纪违法,要么没有具体问题,故无需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说明。

  三要把握说明的内容。根据《规则》第三十一条,被谈话函询党员干部要根据谈话函询结果,对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如果问题线索经过谈话函询确定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要讲清楚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如果经谈话函询,确定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要在会上进行自我批评和作出检讨。同时,不管哪种情况,都须对谈话函询涉及问题、组织处理的大概过程、核查结果进行说明,而不能泛泛而谈或一言蔽之。

  四要把握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相关要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因此,被谈话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在党委(党组)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上对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也要在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说明,接受党组织和普通党员的监督。

  五要把握相关流程。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梳理被谈话函询党员干部谈话函询情况,分别发送被谈话函询人、被谈话函询人所在党组织,必要时抄送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的督导组。被谈话函询人应提前准备,并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严肃认真进行说明;所在党组织和督导组应及时提醒、督促被谈话函询人把问题讲清楚、说透彻,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陈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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