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差价款是非法占有还是贪污?
张某,女,1974年5月参加工作,197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2月任北京市某区老干部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活动中心)主任。
张某任活动中心主任后,区里拨给活动中心18万元用于装备娱乐厅,张某派办公室主任陈某及另外3人一同考察市场行情,了解音响设备价格。事后,陈某向张某作汇报说某商店可以砍价,砍价后的差价是14000元,张某便指示陈某在这一家购买音响设备。3月份,该商店给活动中心开出18万元的发票,陈某用差价款14000元购买了5台摄像机,分发给包括张某在内的5人每人各一台。
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应按非法占有错误定性处理,理由是:款是区里的公款,属于非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应按贪污错误定性处理,理由是:张某等5人是采取隐蔽的方式购买摄像机拿回家中的。
以上两种意见哪一种是正确的?
首先,我们要搞清什么是非法占有错误、什么是贪污错误及两者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非法占有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贪污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之间相同点是:主体都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主观上都是直接故意,都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两者之间的不同点是:
1、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贪污错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法占有错误侵犯的客体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人财物。
2、侵害的对象不同。贪污错误侵害的对象是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而非法占有错误侵害的对象则是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
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贪污错误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非法占有错误既可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可以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贪污错误一般采取编造假账等隐蔽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非法占有错误有时则采取公开的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上述案例中,当18万公款由区里拨给活动中心后,管理关系由区里管理变为活动中心管理,经管人也由区里主管人经管变为张某直接主管,但公款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作为活动中心的主管领导在购买物品时,希望所购买的物品质高价低,所以砍价是正常的。但是所砍下的差价14000元仍为活动中心的公款。张某让陈某用14000元公款购买摄像机5人私分,完全符合贪污错误的构成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经管的公款购买成摄像机5人私分,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是明显的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以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张某的行为应按贪污错误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