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4399金沙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作者: 时间:2018-10-2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和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等,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日常工作接受财务分管院长的领导。
第五条 学院单独设置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财务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学院及部门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与统一核算。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应当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根据学院当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八条 学院一切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学院财务预算由财政部门预算和院级预算组成。
第九条 财政部门预算由学院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编制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二)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各项收入要核实,对难以确认的收入不得高估,避免赤字隐患。
(三)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突出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预算安排。
(四)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等建设性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进行。自筹基本建设坚持审慎适度的原则。
(五)支出预算中应留有不少于预算总额3%的预备费,以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可预见性的开支。
学院财务处按以上原则和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学院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院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院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决算是指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院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院应当加强决算审核的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院级预算由财务处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学院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学院财力的可能性,提出院级预算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经费支出按照“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院各分管领导将所管范围的经费预算指标分解到有关部门,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自求平衡”的经济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受院领导委托为本部门经费使用责任人和签批人,在学院下达的预算指标内统筹使用,并对经费使用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为维护学院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未按规定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调整预算,更不得擅自安排无预算或超预算的财务开支。财务处负责对预算执行进行管理和控制,按年度划拨各部门预算包干指标。无预算、超预算开支以及5万元以上开支项目等,须经财务处或有关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学院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和挪用。财务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组织学院收入,各种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 财务处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种收费票据的管理,防止学院收入流失。收费票据原则上由财务处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对确因工作需要领用票据的部门,须办理领用手续,指定专人负责,票据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入账。财务处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八条 为调动院内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努力为学院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建立激励机制,同时正确处理好学院、部门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事业收入中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其他事业收入以及通过管理或提供服务为学院取得的其他合法收入,实行学院利益与部门利益、职工利益直接挂钩,即可按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下达经费给部门,作为部门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 院内各部门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服务,严禁自立章程乱收费或收不入账等行为。对确因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同意收费的部门,其收支业务必须由学院财务处负责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否则属私设“小金库”行为。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及各部门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所有支出必须在年度预算范围内进行审批和报销,并明确经费来源。一次性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须经部门(或经费)负责人审批;1000元(含1000元)至50000元还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支出须经院长审批,其中:预算内使用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预算外支出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重大项目还须提交学院党委会通过;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项目实施计划或使用方案,经有关人员论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在办理各项支出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三公经费”支出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支出原始凭证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领代报或以拨代支。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有:凭证名称、凭证日期、单位名称和公章、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收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外来原始凭证应套印有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或财政机关票据监制章。
(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如果有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单位印章。但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三)原始凭证须注明用途,并有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方可报销。属于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 除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外,还须有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如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须经有关部门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原始发票的复印件等证明,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分管院领导签批意见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并按票面金额的90%给予报销,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责任。
(五)院内各部门间的款项结算,一律由财务处通过经费转拨的形式进行,不再通过现金进行结算。自制对内使用的原始凭证报销,须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其部门负责人或上一级领导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或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和补充。严禁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 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房屋修缮与改造工程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财务处在办理以上款项结算时,须凭审批单、有关购买合同和合法凭证等有关凭证方可办理费用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独立核算单位以及非独立核算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耗费的学院资源,如水、电、材料、人工等,应有偿使用并按实际使用数返还学院,收回的水、电、材料费等冲抵学院相应的支出科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财政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财政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八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学院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财务处上报学院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一)资金管理
货币资金是指学院在日常运转过程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和各种存款。学院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国有金融机构开设学院账户,所有资金存放与对外结算,一律通过财务处办理,任何人不得将学院和部门资金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
(二)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财务处应定期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清理、催办结算。对长期挂账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责成经办人查明原因,限期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不得长期挂账。
(三)借出款管理
财务处要严格控制借出款项,所有借款必须是因公,借款对象只能是本院职工,借款时要填写借款单,经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在办完公事后要及时办理还款手续,没有特殊原因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者,财务处可直接从当事人工资中扣还。
(四)存货管理
物资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财务处进行调账。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己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两方面。财务处以价值管理为主,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进行核算。后勤管理处和图书馆等部门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以数量、金额分类明细核算,每年年终要对使用部门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同时与财务处的分类明细账进行核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财务处进行调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和科研处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批准后方可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等上交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院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过院长办公会讨论并报院党委研究通过后,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批准方可实施。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一条 负债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当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三条 除了各级主管部门要求填报的各类报表外,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指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对全院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使财务工作有序进行的过程。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院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全院的财务、经济活动具有监督职能,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的部门以及个人,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并按照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财务处应当接受院内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还应接受全院教职员工监督,每年的财务收支预、决算要采取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已报主管部门备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学院以前有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注: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暂按原来标准认定,即一般设备800元以上,专用设备1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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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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