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院财务管理提示(四):社会化租车

作者: 时间:2019-03-05 点击数:

2019年院财务管理提示(四):社会化租车 为加大财务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教职员工经费报销效率,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往返,从2019年起,财务处将不定期对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重复性问题或是教职员工关注的财务问题进行挂网提示。财务处同时开通了“卫职院财务政策宣传群”,群号:305514866,欢迎大家加入,以便能够及时了解财务管理政策。 2019年财务管理提示(三)的内容为:社会化租车财务管理 一、定点车辆服务商。社会化租车需从学院定点车辆服务商中选取。2018年12月-2019年12月学院确定的定点车辆服务商为福州市台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二、最高限价 1.按照车型,单次租车费用不得超过下表所列的最高限价 车型 行程 单次最高限价(元) 50座 学院—福州市区(含大学城)单程 500 50座 学院—福州市区(含大学城)往返 700 5座 学院—市区(含大学城)单程 150 5座 学院—市区(含大学城)往返 250 5座 学院(市区)—机场往返 300 备注:福州市区(含大学城):台江区、仓山区、鼓楼区、 晋安区、马尾区 2.7座商务车按5座轿车中标价学院—市区(含大学城)单程加50元,学院—市区(含大学城)往返加100元,学院(市区)—机场往返加100元。                    3.若有临时任务,所要租赁的车辆或行驶目的地不在上表中,具体费用双方根据目前行业标准进行协商确定,不得高于市场价。 三、社会化租车费用报销。报销时至少需附以下原始凭证①社会化租车费用发票。需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用车时间(长)、往返起止地点(单程或往返)、乘坐人数、车型等具体信息。②社会化租车审批单。③发票查验单。④其他证明材料。 四、社会化租车费用支付。按照实际租车车次结算,采取按月结算方式,单趟结算金额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附明细清单送达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并确认无误后的以转账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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